大案纪实:婚外情引发的血案

 

大案纪实:婚外情引发的血案

2008年国庆佳节,仁寿县汪洋镇一出租屋内,一具几乎赤裸的无头女尸趴伏在地。是财杀、仇杀还是情杀?血案背后,又有怎样不为人知的隐情呢?

大网撒开 犯罪嫌疑人自首

“叮铃……”10月3日下午,一阵急促的电话铃声在仁寿县汪洋派出所值班室响起,民警们闻警而动,很快赶往事发地,对现场实施了封锁。随后,副县长、公安局长王正祥带领刑侦民警赶赴现场。

经初步勘查,案发现场是一个50平方米左右的出租房,死者背面朝上躺在地上,身旁有一滩血,无头部。全身除了一个胸罩和袜子外,再无它物。死者头部在几米外被发现,旁边有一把带血的菜刀。死者是35到45岁的女性。

被害女性究竟是谁,到底是什么人杀害了她,凶手又为何要残忍地把她的头砍下?是嫌疑人和被害人之间有着某种仇恨,还是凶手有意隐匿被害人的身份呢?为了查清死者的身份、弄清案件的真相,警方从尸检、案发现场勘察、摸排走访当地居民三个方向同时展开调查工作。

据报案人阿芬(化名)称,死者是她的姐姐阿香(化名),该出租房是她姐姐租住的,她和一名叫陈果(化名)的男子同居于此,他们有一名7岁的女儿。

刑警开始对案情进行分析,既为财杀,屋里没有翻动的迹象,值钱的财物完好无损。仇杀?据了解阿香一向为人和善,没跟谁结过什么怨。情杀?有人反应,阿香和陈果的关系不是很好,经常吵架。当天上午,曾听见他们吵架的声音。

陈果具有重大的作案嫌疑,事不宜迟,兵贵神速!案侦民警立即在汪洋镇,及周边乡镇设卡堵截,重点注意发现汪洋发往各地的班车、出租车上的可疑人员,严阵以待。一张无形的侦捕大网已向犯罪嫌疑人撒去。

很快,警方快速的反应部署取得了成效,犯罪嫌疑人陈果迫于警方强大压力,到汪洋派出所投案自首。供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。

情人有“外遇” 他结束了她的生命

 

犯罪嫌疑人陈果,今年52岁,长期在外打工,十年前在威远县一煤矿打工时,认识了当时已为人妇为人母的阿香。不久,阿香便抛弃了自己的丈夫和儿子,跟着陈果到了汪洋镇,开始了同居生活,后生下一女叫小敏(化名),现年7岁。

2006年、2007年,阿香和一名绰号“曹三”的男子、廖某先后发生男女关系,陈果知后心怀杀机。

2008年国庆前夕陈果从广州打工回来,在10月3日那天11时许回到汪洋阿香租的房中,两人发生争吵。

13时许,阿香回到房间又骂陈果滚,然后出了房间。陈果心想阿香要找人砍死他,就想先把她弄死。于是到厨房拿菜刀放在卧室的写字台内。十多分钟后,阿香从外面回来,一进屋又继续骂陈果。陈果一气之下,将门关上。为了不让阿香跑出去,陈果强行把阿香衣服裤子脱掉,并把阿香抱起来摔到地上,然后拿出事先藏在写字台内的菜刀朝阿香的脖子猛砍了五刀,将阿香头部砍落。

我忍了很多年 但她都没有改

10月16日,在仁寿县看守所见到了犯罪嫌疑人陈果。他个子不高,身体很结实,由于长年在外打工,左眼已经落下了残疾,左手的无名指的一截也不在了。据当地居民介绍,陈果为人本分老实,平时话不多。很多人都不相信他会干出这么残忍的事情。

陈果说,我这个人左眼有残疾,一直都没有找到合适的伴侣结婚,10多年前,威远县一煤矿打工时,认识了阿香。我知道她已经结婚的,也许是我那时的收入还可以吧,我们就慢慢的好上了。后来我想能找个伴,回家的时候有口热饭吃,有人能给我生个娃娃,也不错。于是,我们便来了汪洋镇生活。为了让她过的好,我把挣的钱都拿给她用。

开始的时候,我们相处的还是比较愉快。后来我出去打工,经常不在家,她好像对我除了要钱之外,便没有多余的话说了。我把所有的钱都给她了,但是她还是经常骂我。到后来,她便和其他的男人来往,甚至还做了那些事情,还要我挣的钱给她外面的男人用。有次,在电话里,她说,你就是知道我和个男人在一起,你也莫法。

我也想过和她分开,但是想到女儿还小,我总想等女儿大一点再说。于是,对于她的所做所为我一直在忍,希望她能改。

去年,她把我给女儿读书的钱给廖某用了,还对我说,要么你再拿钱给娃娃读书,要么你去找廖某要钱嘛。从那时起,我便有了要杀她的念头了。于是,到了10月3日那天,她又是这样和我闹,还说要找人打我,我便实在忍无可忍了。

说到自己女儿,陈果说,很对不起她,希望她以后好好读书。

后记:

有关部门的犯罪率调查显示,近5年来情杀案件在刑事犯罪当中所占比重呈明显上升趋势;因两性不正当关系而造成的情杀、他杀案件在故意杀人案中所占比例最高,平均达到40%以上。“婚外情”导致刑事犯罪已经成为一种特别需要关注的社会现象。

陈果本是一个安分守己的农民工,拥有一个完整的家庭,然而因为这段畸情,他蜕变成凶残的杀人犯。血淋淋的事实再次向人们昭示了这样一个道理:婚外情就像盛开的罂粟花,蛊惑人心的艳丽花朵下隐藏着深重的罪恶,到头来,只会落得家破人亡。所以不要小看婚外恋以及其产生的纠纷,这些现象不是个人生活问题,已经是一个社会问题,极易诱发严重的刑事犯罪。